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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面凭证背后的陷阱

发布日期:2016年6月5日 来源:www.piccvianhz.com 已浏览1478次

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,人们已懂得经济交往中书两手续的重要性,因而大多数人在买卖、购销、借贷等经济往来中都有书面凭证作为依据,为事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证据。然而在这些手续背后,却存在着欺诈、诱骗、手续不完全等现象,致使一方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。近几年来,一桩桩债务纠纷已由传统的“欠债还钱”演变为形形色色的债务官司,常令一些当事人叫苦不迭。

合伙骗你没商量  诉讼方知上了当

顾某、赵某、刘某3人口头协议合伙做生意,一同去向秦某购买蟹菌。顾桨给秦某写了一张1.8万元的欠条,同时将赵、刘的名字也作为欠款人写上。事后,顾某3人并未按期给款,秦某便起诉他们3人。在法庭上,赵、刘不承认自己欠款,认为款是顾欠的,自己未签字,顾也承认自己欠款,但自己无力偿还。秦某又提供不出证据证明他们3人之间是合伙关系。法院根据法律和证据,只得判决顾某偿还秦某欠款。然而,因顾某确无履行能力而执行中止。赵、刘经济条件很好,可对他们无可奈何。此时,秦某才意识到他们3人是有意这样来骗取货物的,采用的手法是拿货的人不签字,签字的人没有实际给付能力。

此案给我们的教训是:经营交往必须看对象,对交易对方的信誉、履约能力要有全面的了解。同时在办手续时,要充分考虑到最坏结局,不可轻信口头表态。若欠据上是3个人签字,则结局绝非如此。通常情况下,多一个人签字,风险系数要小得多。还款欠条不收回引发官可能怪谁

年近花甲的袁某怎么也没想到,自己一生为人诚恳、老实,竟会在晚年为一张欠条未及时收回而被人告上法庭。1999年9月,袁某向个体建材业主缪某赊购楼板款5700元,并立下欠据一份,2000年7月15日袁某到缪家还款,当时缪不在家,其要收了钱款后说,欠条不在我身边,你放心,不会再向你要钱的。袁某想缪某是本镇人,不会玩花样的,条子要不要也无所谓。袁菜也没有要缪妻打收条就回去了。可到了2001年5月,他竟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传票。原来是缪某持欠条又起诉追款。尽管袁某反复声明已还款给缪妻,但终因提供不出有力证据而被判决还款。

对债务人而言,向债权人还款以后,一定要收回原借条,部分还款的,应收吲原条重新立据,如债权人未将原借条带在身边,一定要债权人打收条。现实生活中,时常有些债务人去还款时,不让债权人打收条,而是在原借条下面载明还款数额和日期。可有些债权人将还款的记载隐匿,仍凭原借条起诉,债务人又因举不出证据而吃哑巴亏。俗话说:“民凭文书官凭印”,打起官司来只认条子不认人,我们提倡“亲兄弟明算帐”,借款、还款笔笔清。随意签字成被告被判担责买教训

葛某与罗某发生一笔买卖业务,叫在场的季某签字证明,季某便签了名。不久,罗某因未按时给付货款,被葛某诉至法院,同时季某也被作为被告起诉。季某认为自己是在场人,欠条上的担保人是葛某事后补写的,而葛某讲当时就是因季某担保才同意欠款的。结果因季某举不出有力证据,被法院作为担保人判决承担连带责任。

此案告诫人们,在手续上签字盖章务必慎重,把签字盖章的用意表达清楚。不管是证明人(见证人)还是担保人,都需在签名之前自己写清楚,并尽量不留空隙,让其不好事后添改,如证明人(见证人)xX,担保人xx。在债务官司中,经常发生本是证明人(或见证人),只因在签字盖章时不慎重,草率行事,在手续上没有将真实意思表达清楚而吃哑巴亏的事。前后欠条没理清吃亏只好认倒霉

当原告许华手捧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书时,真是欲哭无泪,他怎么也想不通,自己实事求是地诉讼,却落得个败诉的结局,可一切怨谁呢?

许华年过半百,从事渔网其经营多年,凭着诚实、守信和产品质量过硬而在当地颇有好名声。1998年10月7日,被告曹泉向许购得各种网其计款3.7万元,当即给付现金1.2万元,余下2.5万元立下欠条一份,并言明每月底还款1000元。许华因仅上学一年,不会写字,每次去曹家收款,都是事先请人打好1000元的收条带去。从1998年lO月至1999年1月的4个月,双方都按约定行事,每次许去曹家,曹给付1OOO元,收下收条。1999年2月底,许又像往常一样,带着收条去拿钱时,曹讲今天手头只有500元。许同意先给付500元,但不会打收条,曹说将收条给我,我再打一个500元欠条给你。许同意这么办。因此,许这一次收回的是一张500元的欠条和500元现金。以后,许多次向曹追要余款未成,2000年9月,许华凭着两份欠条和已收部分款的事实向法院起诉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0500元。

原告满以为欠债还钱,天经地义,官司必胜无疑。可在庭审中,被告坚持自己只与原告发生一次买卖业务,原来是欠2.5万元,到1999年2月底结帐时只欠500元,否则我怎么对一笔买卖又打一张500元欠条呢?被告始终拒不提供还款收条,原告承认与被告只进行了一次网具买卖,但认为自己是如实起诉的,被告确欠20500元,否则完全可以凭第一张欠条要求还款2.5万元。双方说法不一,争执不下。一审法院经过慎重讨论,认为双方由一笔买卖形成的前后两个欠条,由于被告拒不提供收条,原告的陈述虽然是实情,但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自己的主张,只能推定第二张欠条是最终存在的债务,据此判决被告曹泉偿还原告许华网具款500元。原告不服,提出上诉,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,作出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

当事人在诉讼时需掌握必要的诉讼技巧。如果许华起诉时不提供500元欠条,那也就不会导致这种结局。或许被告曹泉在出具500元欠条时,就已心怀鬼胎,设置了陷阱,而原告又因其太老实而中其圈套。笔者撰写此案,并非叫人们去恶意诉讼,而是在运用证据诉讼时,要考虑到各种后果。如若被告始终不到庭或下落不明,法院作缺席判决又会如何审理?此案的确值得深思。

上述案例中,既有原告受骗上当的,也有被告吃亏倒霉的。作为处理案件的法官,有时虽心知肚明,也替一方当事人惋惜,但法官断案依据的是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,而不能偏离于此。经济交往需要书面手续,但对手续也要留个心眼。手续上上当吃亏的已屡见不鲜,但愿人们能从这些案例中得到有益的启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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