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2年7月27日,国务院公布施行了《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第356号令,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为了做好《条例》的贯彻执行工作,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认真学习贯彻《条例》,切实提高对专职守护、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。《条例》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》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。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依法对专职守护、押运人员枪支使用进行管理,对于保护国家财产和重要目标安全及公民人身、财产权利的重要意义,认真学习贯彻《条例》。要从宣传贯彻《条例》入手,强化管理、使用枪支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,切实使《条例》成为专职守护、押运配枪单位、人员自觉遵守、依法使用管理枪支的准则。
二、对专职守护、押运配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,督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。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新发布的《公务用枪配备办法》的规定,对专职守护、押运配枪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,重新核定专职守护、押运配枪单位及配枪岗位、配枪种类、配枪数量,摸清现有守护、押运枪支的底数。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已到报废标准的枪支,要按规定程序予以报废;对不符合配备标准和范围配备的枪支,要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收缴。省级公安机关要督促各配枪单位建立健全枪支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,并对各配枪单位枪支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,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,确保枪支安全保管措施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。今后,县级公安机关每季度、地(市)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要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一次本辖区内专职守护、押运配枪单位的枪支安全管理工作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。
三、严格审查专职守护、押运人员的配枪资格,严禁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配备枪支。地(市)级公安机关要依照《条例》第三条的规定,严格审查专职守护、押运人员的配枪资格。今后,凡因审查不严导致专职守护、押运人员配枪发生严重问题的,要倒查追究审批者的责任。省级公安机关要以核发专职守护、押运人员持枪证为契机,对持枪人员再进行一次审核,严格把好审查关和发证关。地(市)级公安机关要在2003年6月底以前,对已取得持枪证件的专职守护、押运人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考核,切实增强专职守护、押运人员的依法用枪意识,使其掌握枪支保管使用的基本常识和技能。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,不准持枪上岗。
四、严格监督管理,严防违法违纪案件发生。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《条例》规定,认真履行法定职责,切实加强对负责专职守护、押运枪支监督管理工作民警的教育和培训,严明纪律、严格管理,严防工作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问题的发生。对违反《条例》规定造成后果的,要依法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。
各地贯彻执行《条例》工作情况,请于今年12月底前报部。